周用(1476—1547,一作1476-1548),字行之,号伯川,南直隶苏州府吴江县(今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)人。弘治十五年(1502)进士,授行人。正德初,迁南京兵科给事中,进言谏迎佛事及镇守江西中官不法事,迁广东布政司参议。嘉靖中,历官南京工部、刑部尚书。九庙灾,自陈致仕。后以工部尚书总督河道,官至吏部尚书。
周用,字行之,吴江人。弘治十五年进士。授行人。正德初,擢南京兵科给事中。父忧服阕,留补礼科。已,乞南。改南京兵科。谏迎佛乌斯藏及以中旨迁黜尚书、都给事中等官,且请治镇守江西中官黎安罪。出为广东参议,预平番禺盗,有功。历浙江、山东副使。擢福建按察使,改河南右布政使。代监司鞫南阳滞狱,狱为之空。嘉靖八年擢右副都御史,巡抚南、赣。召协理院事。历吏部左、右侍郎。以起废不当,尚书汪鋐委罪僚属,乃调用南京刑部。就迁右都御史,工、刑二部尚书。九庙灾,自陈致仕。用端亮有节概。既罢,中外皆惜之,频有推荐。久之,以工部尚书起督河道,数月,改漕运。未上,召拜左都御史。二品九年满,加太子少保。二十五年代唐龙为吏部尚书。明年卒官。赠太子太保,谥恭肃。曾孙宗建,自有传。
用掌宪时,慎自持而已,无所献替。其后宋景、屠侨继之,大略皆廉洁,与用相似。景未久卒,而侨居职八年。属严嵩柄政,风纪不振。议丁汝夔狱,受杖不能去。 [2]